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昱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昱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昱彤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民國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佈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3之犯行係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並非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即有必要就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互為比較,以確認何者較有利於受刑人。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適用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姚昱彤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姚昱彤犯如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姚昱彤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4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姚昱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姚昱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5.7│98.8.19│92年9月-94年11、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6826號│第16826號│4223、8799、11952、│││││16842、16843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35│102年度上易字第1335│102年度上訴字第1840││││號│號│號││├────┼──────────┼──────────┼──────────┤││判決日期│103.12.30│103.12.30│104.8.1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35│102年度上易字第1335│105年度台上字第570號││││號│號│││├────┼──────────┼──────────┼──────────┤││確定日期│103.12.30│103.12.30│105.3.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1.編號1-2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2.編號1-2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249號(原刑│第4966號│││期104.4.16-105.8.15,於105.3.4假釋出監)│(刑期││││105.4.15-105.12.14)│││││└────────┴─────────────────────┴──────────┘附表:受刑人姚昱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違反商業會計法│違反商業會計法│違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判2次)│││(判5次)│││├────────┼──────────┼──────────┼──────────┤│犯罪日期│95年11月(2次)│96年7月│96年9月│││95年9月││97年9月│││96年3月│││││96年1月│││├────────┼──────────┼──────────┼──────────┤│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223、8799、11952、│4223、8799、11952、│4223、8799、11952、│││16842、16843號等│16842、16843號等│16842、16843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0│102年度上訴字第1840│102年度上訴字第1840││││號│號│號││├────┼──────────┼──────────┼──────────┤││判決日期│104.8.19│104.8.19│104.8.1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7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7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70號││││││││├────┼──────────┼──────────┼──────────┤││確定日期│105.3.9│105.3.9│105.3.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備註│1.編號4-1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編號4-1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967號(刑期105.12.15-107.12.14)││││└────────┴────────────────────────────────┘附表:受刑人姚昱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違反商業會計法│違反商業會計法│違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判6次)│期徒刑2月15日│期徒刑2月│││││(判2次)│├────────┼──────────┼──────────┼──────────┤│犯罪日期│96年11月、96年9月│95年7月│95年11月│││96年9月、97年7月││95年7月│││97年9月、97年3月│││├────────┼──────────┼──────────┼──────────┤│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223、8799、11952、│4223、8799、11952、│4223、8799、11952、│││16842、16843號等│16842、16843號等│16842、16843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0│102年度上訴字第1840│102年度上訴字第1840││││號│號│號││├────┼──────────┼──────────┼──────────┤││判決日期│104.8.19│104.8.19│104.8.1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7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7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70號││││││││├────┼──────────┼──────────┼──────────┤││確定日期│105.3.9│105.3.9│105.3.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備註│1.編號4-1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編號4-1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967號(刑期105.12.15-107.12.14)││││└────────┴────────────────────────────────┘附表:受刑人姚昱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違反商業會計法│違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8年1月│95年7月││││││││││││├────────┼──────────┼──────────┼──────────┤│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223、8799、11952、│4223、8799、11952、││││16842、16843號等│16842、16843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0│102年度上訴字第1840│││││號│號│││├────┼──────────┼──────────┼──────────┤││判決日期│104.8.19│104.8.1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7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70號│││││││││├────┼──────────┼──────────┼──────────┤││確定日期│105.3.9│105.3.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備註│1.編號4-1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編號4-1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967號││││(刑期105.12.15-1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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