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0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5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法官劉定安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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