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5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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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547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19,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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