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高華柱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乙○○(即 邱垂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陸萬柒仟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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