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零捌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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