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37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相對人乙○○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因97年度聲再字第37號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