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吳麗雲律師
王元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417號),甲○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強盜案件,前經甲○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攜帶兇器、結夥3人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9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並於97年12月9日裁定自97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於98年1月21日審判期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且依證人丁○○及共同被告戊○○、乙○○之結證,以及卷存之證據方法,認被告涉犯上揭加重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期日後審判、執行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98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吳俊龍法官紀文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