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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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94號上訴人丙○○○
辛○○○庚○○○己○○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乙○○
壬○○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間給付地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40,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