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與戶籍謄本上之記載有異,如是,請更正支付命令之聲請狀記載。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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