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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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
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包括現住房地等全部不動產、車輛等全部有價值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某些資格或權利亦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
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請勿過度樂觀自行揣測可以「債權總額之某特定打折後成數」之清償方案,獲得本院的認可。
★茲因聲請人現有不動產,一旦開啟更生程序,可能會生
因更生方案不被認可而進入清算程序,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附表
‧陳報自成立債務協商之後,聲請人共計履行幾期?履行之
期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陳報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之還款資力狀況為何(當
時每月薪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據證明之)?聲請人「毀約不履行協商協議時」之每月薪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據證明之)以上二者有無變化?如有變化,則應詳述變化之內容為何?‧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可還款予債權銀行之最高金額為
何?(並詳述得出該金額之計算式)‧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父母」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含投保薪資額資料)、及健保投保資料‧陳報聲請人每月薪資總和(包含目前任職之正職或打工的
「全部公司」之薪資、及聲請人「現在」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註:如因係向公司預借薪資或因向公司借款而被公司逐月自薪資中扣款,仍應以「扣除前」之薪資總額陳報聲請人每月薪資總和‧提出97年5月迄今每月薪資單‧提出聲請人擁有之股票、基金資料、股票交易之證券公司
分行名稱、地址、股票基金存摺‧請詳述為何會累積債務高達至651萬元(請一一釋明對各家
銀行「欠款原因」,包括對各家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消費用途」、「貸款用途」為何,註:不得僅說明係「消費借貸」)。
‧提出債務人之父母丙○○、乙○○○之戶籍謄本、說明應
分擔扶養其二人義務者之人數、姓名、並說明聲請人分擔扶養費用之比例(並請提出上述證明文件)‧陳報聲請人「配偶」、「父母」、有無工作(如有,其月
薪收入為何)、個人總存款金額(陳報各存款銀行、存款金額)、名下有無不動產(提供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應包含抵押權設定資料)、車輛(車牌號碼)(並提出之國稅局最近2年財產、所得清單)‧補正聲請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補正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負債始末及資金流向(
含原有房地、汽車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釋明何以於96年11月16日將唯一土地○○○鄉○○段東勢
小段354地號」信託予第三人 鍾瑞珍 ?並應提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釋明聲請前二年內迄今有無「對何人」(請詳述姓名)為
任何無償行為(如贈與)、有償行為(如買賣)、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如拋棄繼承、拋棄債權、抵銷、承擔債務、允許額外利益)‧釋明聲請前六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並說明上
開擔保有無經公證)、「清償債務」行為、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註: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有兩筆保證債務
,應分別敘明其成立之時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