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海商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海商字第36號原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南美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Compania
deVapore法定代理人HectorAr
Fernando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5年度保險字第155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7月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事件判決書及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