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5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1相對人乙○○
1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35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00│95年10月7日│30,000元│未載│95年11月6日│95年11月6日│No104211││1│││││││├─┼──────┼─────┼────┼──────┼──────┼──────┤│00│95年9月11日│50,000元│未載│95年10月10日│95年10月10日│No259853││2│││││││├─┼──────┼─────┼────┼──────┼──────┼──────┤│00│95年9月11日│10,000元│未載│95年10月10日│95年10月10日│No259852││3│││││││├─┼──────┼─────┼────┼──────┼──────┼──────┤│00│95年5月29日│10,000元│未載│95年6月28日│95年6月28日│No446271││4│││││││├─┼──────┼─────┼────┼──────┼──────┼──────┤│00│95年3月30日│10,000元│未載│95年4月29日│95年4月29日│No00000000││5│││││││├─┼──────┼─────┼────┼──────┼──────┼──────┤│00│95年4月5日│20,000元│未載│95年5月4日│95年5月4日│No00000000││6│││││││├─┼──────┼─────┼────┼──────┼──────┼──────┤│00│94年6月2日│30,000元│未載│94年7月1日│94年7月1日│No766380││7│││││││├─┼──────┼─────┼────┼──────┼──────┼──────┤│00│94年7月9日│30,000元│未載│94年8月8日│94年8月8日│No159873││8│││││││├─┼──────┼─────┼────┼──────┼──────┼──────┤│00│94年8月8日│20,000元│未載│94年9月7日│94年9月7日│No446259││9│││││││├─┼──────┼─────┼────┼──────┼──────┼──────┤│01│95年2月8日│20,000元│未載│95年3月7日│95年3月7日│No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