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旭洲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奇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辯論終結並訂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宣示判決;茲查本案認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吳靜怡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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