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票字第3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票字第3213號聲請人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 陳明 本票提示日為何日,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㈢相對人乙○○、甲○○等2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
位勿省略)㈣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