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催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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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催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2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盗、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乙紙,聲請本院為公示催告,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按即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經本院於99年5月17日通知10日內提出,聲請人於99年5月2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