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77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報碩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㈡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㈢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