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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