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7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德商亞德國際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闕霙惠 為德商亞德國際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商亞德國際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係德商亞德國際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亞德公司)清算人,亞德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27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亞德公司董事會於民國99年6月9日決議選任第三人闕霙惠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故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闕霙惠為亞德公司如附表所示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帳冊保管明細表、簿冊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董事決議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亞德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闕霙惠為亞德公司如附表所示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