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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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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