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35號上訴人 壬仲适 (兼 壬長泉 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黃○○訴訟代理人K○○視同上訴人 壬澤虎 視同上訴人D○○視同上訴人地○○視同上訴人壬庄視同上訴人 壬國仁 視同上訴人 壬政種 被上訴人 壬國崧 被上訴人 壬國儀 被上訴人C○○被上訴人 壬爾謀 被上訴人申○○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O○○被上訴人E○○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被上訴人丁○○( 沈壬捒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乙○○(沈壬捒之繼承人)被上訴人丙○○(沈壬捒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壬素英 被上訴人 壬幸雄 被上訴人P○○被上訴人A○○被上訴人丑○○被上訴人 黃壬秀 (兼 黃清泉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寅○被上訴人 壬本源 (壬長泉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亥○○(兼 黃道黃萬子 之繼承人)
4樓被上訴人酉○○(兼黃道、黃萬子之繼承人)被上訴人未○○
巷9號被上訴人戌○○
號被上訴人N○○訴訟代理人L○○被上訴人G○○(黃道、黃萬子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壬 黃菜花 (黃道、黃萬子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宇○(黃道、黃萬子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壬黃腰 (黃道、黃萬子之繼承人)被上訴人甲○○(黃道、黃萬子之繼承人)
巷7號被上訴人宙○○( 黃甲辰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壬 黃炳治 (黃甲辰之繼承人)被上訴人玄○○(黃甲辰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巳○○(黃甲辰之繼承人)
弄11號被上訴人H○○(黃甲辰之繼承人)被上訴人M○○○(黃甲辰之繼承人)被上訴人辰○○(黃甲辰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壬(黃甲辰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天○○(黃甲辰、 黃秀玉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J○○(黃甲辰、黃秀玉之繼承人)被上訴人B○○( 黃德六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卯○○(黃清泉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午○○(黃清泉之繼承人)被上訴人F○○(黃清泉之繼承人)被上訴人I○○(黃清泉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壬四書 (壬長泉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壬素貞 (壬長泉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壬中和 (壬長泉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己○○(壬長泉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庚○○(壬長泉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辛○○(壬長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5月17日下午15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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