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誠信開發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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