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55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零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