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上訴人即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亞璇 、 楊剛 、 楊古意 、 朱錦華 、 朱美玲 、 朱瑞華 、 許鐵雄 、 林素琴 、 許勝斌 、 許勝彥 、 許勝宗 、 黃芝婷 、 黃韻涵 、 李麗珍 、 何世軍 、 阮美貴 、 周昱 、 鄧雅心 、 李建佑 、 李虹宜 、 蕭東明 、 過菊花 、 沈曉屏 、 鄭月英 、 黃文達 、 黃秋芬 、 黃文鄰 、 黃平蘭 、 黃金富 、 黃秋菊 、 林天虹 、 林彥真 、 黃子倫 、 黃仁瑜 、 黃珺騰 、 李秀香 、 沈寶珠 、 胡耀鴻 、 黃月蘭 、 王淇 、 王明德 、 魏愛桑 、 林俐君 、 洪過 、 林海楠 、 周朝根 、 周謝美智 、 周逸樺 、 劉淑卿 、 林傳迪 、 林佳霓 、 林倫樞 、 林冠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共新臺幣(下同)1,982萬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2年6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上開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982萬4,0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9,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