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上訴人即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亞璇楊剛楊古意朱錦華朱美玲朱瑞華許鐵雄林素琴許勝斌許勝彥許勝宗黃芝婷黃韻涵李麗珍何世軍阮美貴周昱鄧雅心李建佑李虹宜蕭東明過菊花沈曉屏鄭月英黃文達黃秋芬黃文鄰黃平蘭黃金富黃秋菊林天虹林彥真黃子倫黃仁瑜黃珺騰李秀香沈寶珠胡耀鴻黃月蘭王淇王明德魏愛桑林俐君洪過林海楠周朝根周謝美智周逸樺劉淑卿林傳迪林佳霓林倫樞林冠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共新臺幣(下同)1,982萬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2年6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上開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982萬4,0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9,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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