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11號原告松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達朗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被告 陳朝福
陳友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被告 陳李 芬蘭
陳朝聘 陳朝順 陳朝興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長易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銘良 被告長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清算人 秦學鴻 被告 陳芳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