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58號聲請人 顏進毅 即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天后宮之董
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天后宮法定代理人顏進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天后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天后宮負擔。
理由「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石碇深坑坪林
天后宮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許可設立,同年12月16日經本院登記處核准設立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5冊第53頁第3285號),112年1月8日經第1屆第15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後,依本院112年度法字第26號裁定意旨,再於同年4月30日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為變更等語。經查,本件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之聲請無違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未牴觸民法之規定,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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