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原告 羅月珍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 律師被告 林相宇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被告 林依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以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因上開事件業於112年6月12日經裁判確定,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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