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三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日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萬9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