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經營使用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和平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儀 被告展華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如 被告源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龍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 律師
許世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經營使用費等(反訴請求溢付之經營使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後再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