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消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月娥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范德順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可資變賣之財產有:(一)座落於⑴新北市○○區○○段○○○○○號(1/10)及其上1819建號(1/5)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之共有房屋。⑵新北市○○區○○段石底小段4地號(2/15)、4-1地號(2/15)、4-2地號(2/15)、15地號2/15)、15-1地號(2/15)、38-1地號(2/15)等6筆之共有土地。⑶新北市○○區○○段○○○○號(10/10000)、357地號(10/10000)、358地號(10/10000)、359地號(10/10000)、360地號(10/10000)等5筆之共有土地。(二)於第三人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有保單價值之保險單1張。此有本院100年4月19日製作之資產表乙份在卷可稽。而本院100年6月1日裁定,關於(一)部分以公告現值
2.5倍之價格為第一拍底價,全部進行三拍,每次續拍底價酌減二成,三次未拍定或未承受,則將拍賣標的返還債務人,並由法院依職權終結清算程序;關於(二)部分由本院將之變價以資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該裁定經合法送達於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因無異議而確定,亦有該裁定暨送達文件回證附卷可參。茲因債務人上開資產(一)業經本院分別於100年7月26日、同年8月23日、同年9月13日進行三次拍賣程序,皆因無人應買及無債權人願意承受,而告拍賣程序終結;上開資產(二)亦經本院於100年10月26日變價成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8,707元、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分配完結,有卷附拍賣不動產筆錄三份、分配表、電匯單附卷可證。依上開裁定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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