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聲字第55號聲請人 鄧美優 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8月17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57,976元,上開金額應於10
0年10月31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屆期並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100年8月17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退休金157,976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100年8月17日勞資協調會議紀錄影本1紙為證,其中調解方案記載為:「…㈡、⒈資方應給付勞方之工資,並於100年10月31日前逕行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詳下列所示。⑴鄧美優:100年1月至7月份計157,976元整。…」等語,雙方達成和解,其調解成立。是堪信聲請人就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且上開調解方案,經核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等情,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就上開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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