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26號上訴人 鄭昭鑾
王聖菁 王聖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淑慧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