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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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執聲癸字第七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營簡字第九二號(九十年偵字第二六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八月七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二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