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382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95年訴字38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堯讚書記官王宣云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合計含袋重肆點捌公克,各含袋重肆點零公克、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事實甲○○曾因贓物、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1年1月、1年1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92年9月10日入監執行,甫於94年1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4年12月3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另甲○○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甫於92年9月10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未能戒絕毒癮,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12月30日假釋期滿後某日起,至95年5月31日18時許止,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分別於下列時地為警查獲。①於95年1月26日15時許,為警持搜索票搜索臺中縣○○鄉○○路○○○巷○○弄○號而查獲,並當場在甲○○藏身之廁所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毛重共0.8公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965號)。②於95年2月9日18時許,在南投縣○○鎮○○路○○○巷口前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包(含袋重共4.0公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毒偵字第291號)。③於95年3月17日日2時20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號為警查獲,經採集尿液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毒偵字第717號)。④於95年4月3日2時20分許,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查獲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毒偵字第721號)⑤於95年4月10日15時14分許、95年
5月9日18時30分許及95年6月1日13時15分許,分別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興分局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嗎啡陽性反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毒偵字第1023、1036、1051號),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
書記官王宣云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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