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許清琳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