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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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0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范祥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之資料
1
(1)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明細(需包含不動產坐落地址、
持有面積及價值,且請依持有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之標
準計算列明其價值)。
(2)聲請人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例如:股票、債券、基金受
益憑證等等)之明細(需包含取得日期、數量及價值)
。
2
(1)本件聲請前二年內(即112年11月5日起至114年11月4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之收入所得明細(若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以利審核)或收入切結書。若未就業,請 陳明 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2)114年11月5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聲請人之每月收
入及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3)自112年11月5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是否曾領取政
府之補助金?若有,請提供各筆補助之相關明細(包
含領款名目、時間、金額、方式)及領款證明。
3
(1)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查詢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不論有無投保均需提出此資料)。
(2)若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請釋明下列事項: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何人
、保費繳納者及繳納方式、現有保單之價值準備金、
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保單是否有質押
借款及借款金額(此部分資料可提出保險公司網站投
保資料查詢畫面,但需顯示查詢日期及金額)、是否願將保單之價值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4
(1)聲請人之戶籍地現為何人所住?聲請人在外租屋之因
為何?
(2)聲請人所陳報租約之租屋地址,現有何人同住?聲請
人與同住者間如何分擔租金、水電、瓦斯等費用?
(3)上述租屋處之房屋坪數是多少?為幾房、幾廳?
5
(1)112年11月5日起迄至本裁定送達日為止之期間內,聲
請人及 劉以恩 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明細上需
有金融機構之戳印)。
(2)又上述資料中,若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情
形,應提出該期間之逐筆歷史交易明細。
(3)另上述資料中,若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
說明入帳之原因、金額來源、入帳者之姓名、地址及
聯絡方式(請注意:若此部分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
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
6
聲請人名下之機車、汽車等車輛之行照、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為由,拒絕提出或表示無殘值)。
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