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上更㈠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H○○上訴人未○
a○○
Z○○
R○○
T○○訴訟代理人張秀霞訴訟代理人X○○○上訴人辛○○
寅○○訴訟代理人庚○○○上訴人N○○
午○訴訟代理人Q○○上訴人壬○○○
V○○地○○
U○○
戌○○宇○○訴訟代理人G○○上訴人酉○
b○○O○○○
E○○
申○ 李來本
子○○
丑○○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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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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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己○○○e○○○劉秀霞玄○○
乙○○
F○○
辰○
Y○○
D○○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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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
亥○○黃○○丁○○○
卯○○
丙○○宙○○○訴訟代理人天○○上訴人W○○
P○○戊○○○
L○○
J○○
K○○
B○○
I○○被上訴人A○○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一年訴字第一二四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已于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補正上訴人李來本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丁振昌法官王明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