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38號聲請人 鄭貴章 上列聲請人就 林礽松 與祭祀公業 鄭萬盛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38號事件卷。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經祭祀公業鄭萬盛派下員大會決議選任為管理人,在其管理人資格經法院判決否認或選任新管理人前,仍可以祭祀公業鄭萬盛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應訴,為委任訴訟代理人等之相關訴訟行為,就本件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暸本件訴訟進行結果,爰聲請閱卷等語,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湯美玉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