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62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令麟 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 律師
周郁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於民國109年4月1日進行準備程序,因被告眾多、案情較為複雜等故,被告及辯護人無法於開庭過程中,逐刻校對開庭筆錄,為核對開庭筆錄與開庭陳述是否相核無誤,聲請交付109年4月1日準備程序錄音光碟,以維被告權益,並陳報目前所知之該日開庭筆錄有關辯護人陳守煌律師陳述內容記載錯別字等修正處稿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之辯護人陳守煌律師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21號案件109年4月1日準備程序開庭筆錄記載有誤,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固非無據。惟經本院重行聽取前揭準備程序庭訊錄音後,已就聲請意旨所稱辯護人陳守煌律師陳述誤載部分更正,有更正後筆錄在卷可憑。聲請人據此聲請交付前揭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難認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本院自無從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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