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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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兆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兆庭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兆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6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所示轉讓禁藥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附表編號1、3至6所示14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82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參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新竹地院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新竹地院判決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附表其餘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之罪,數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上開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4月17日至同年4│①105年1月18日18時許│105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23日│②105年4月23日17時23│月7日││││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35、87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906號、10││││5年度偵字第1155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78號│105年度訴字第278號│105年度訴字第606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4日│105年11月4日│106年1月13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78號│105年度訴字第278號│105年度訴字第606號││├────┼───────────┼───────────┼───────────┤││確定日期│105年11月4日│105年11月4日│106年1月13日│├───┴────┼───────────┴───────────┴───────────┤│備註│編號1至3所示4罪,業經新竹地院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共6罪)│有期徒刑1年11月(共4│有期徒刑1年10月││││罪)│││││││├────────┼───────────┼───────────┼───────────┤│犯罪日期│①104年10月4日11時許│①104年6月間某日某時│103年10月間某日某時許│││②104年10月8日18時許│許││││③105年1月13日20時許│②104年12月中旬某日某││││④~⑥104年7至8月間│時許││││某日22時許(3次)│③104年7月某日14至15│││││時許│││││④105年1月間某日2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475號、105年度偵字第1020、1154、27││年度案號│31、3440、461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86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86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862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5月18日│107年5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82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82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821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備註│編號4至6所示11罪,業經新竹地院判決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編號4至7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判決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惟│││已經聲請人更正)│└────────┴───────────────────────────────────┘┌────────┬───────────┬───────────┬───────────┐│編號│7│(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罪名│轉讓禁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5年1月18日18時30分許│(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0475號、105│││││年度偵字第1020、1154、│││││2731、3440、461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862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7年5月18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法院│最高法院│(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821號│(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07年12月26日│(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備註│未曾與他罪定其應執行刑│(本欄空白)│(本欄空白)│││(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編│││││號4至7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判決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惟已經聲│││││請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