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原上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上訴字第96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建生
張宜豐
林宏彬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達 (原名 陳德倫 )
黃志豪
喬恒忠
許世樹
李明修
蘇文忠
許志帆
葉永杰 上八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律師被告 余宏紳
謝秉峰
簡明祥
王振華
郭世昌
張丁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