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裕雄選任辯護人陳舜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422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14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陳裕雄被訴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罪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及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陳裕雄係雙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憶公司,址設臺北縣淡水鎮0000000○○○區○○○街○○號)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之公司負責人,明知雙憶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昇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洋公司)、通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通泰公司)、汰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汰宇公司)、洵城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洵城營造廠公司)、汎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汎德公司)、仕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仕德公司)、聯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聯沂公司)、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益公司)、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得福公司)、群祥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群祥公司)、羅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米公司)、 洛亞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洛亞敏公司)、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良公司)、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米公司)、精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精國公司)、國屹有限公司(下稱國屹公司)、 毅璟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毅璟公司)、金翔鶴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翔鶴公司)、益誠工程行、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東公司)、羅福有限公司(下稱羅福公司)、偉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全公司)、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繼正公司)、一茶一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茶一坐公司)、合勝發有限公司(下稱合勝發公司)、堃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堃瑜公司)、儷鑫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儷鑫公司)(上開公司是否涉及逃漏稅捐部分,已函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裁處),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民國90年1月間起至93年6月間止,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僱用 李茂興 (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
263號判刑確定),以口頭或交付記載品名、數量、金額及公司名稱之明細予李茂興之方式,指示李茂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上開營業人,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共計虛開不實統一發票243張,其中240張,銷售金額為14,9851,
891元,經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6,124,568元(詳如附表甲)、移送併辦部分,共計虛開不實統一發票85張,銷售金額為47,933,740元,經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2,396,691元(詳如附表乙);被告明知 朱錦輝 未曾在洵城建設公司任職或領取薪資,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2年間,製作內容為朱錦輝於92年度,在洵城公司領取360,000元薪資之不實事項之扣繳憑單,並據以製作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行使,以此詐術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朱錦輝及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此部分被告另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部分,本院另行判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罪嫌。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關於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罰則規定,經立法院修正三讀通過而為總統於95年5月24日公布施行,修正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法律已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刪除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並修正第2條(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等規定。其中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而修正前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連續犯規定,經修正刪除。本件被告所犯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罪行為,均發生於新法施行之前,各所為犯罪時間緊接,各係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其主觀上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各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各論以一罪,在刑法修正後,則應分論併罰,自以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適用。再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經修正刪除。被告所犯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發生於刑法修正之前,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較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而刑法修正後,被告所為並無牽連犯之適用,應分論併罰,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適用。
三、復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而連續犯者,係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於時間、場所密接下連續數行為,觸犯同一之罪名,故屬裁判上一罪。是以行為人所為連續犯罪,其中部分犯罪業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餘連續犯罪未經審酌部分,凡在確定判決基準時點(最後事實審判決時)前所犯者,基於既判力擴張效力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為有罪認定,僅得判決免訴。次按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者,刑法第55條既規定從一重處斷,則牽連犯之一罪,如經判決確定,其牽連之他罪,即使未曾審判,因原係裁判上之一罪,即屬同一案件,亦不能另行追訴。亦即牽連犯之一部如曾經實體上之判決而確定,則就其所牽連之全部事實發生既判力,故就該牽連事實之他部分重行起訴者,受訴法院即應諭知免訴,方為合法。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435號、28年上字第
3833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被告前曾被訴「於91年1月間起至92年6月底為止,擔任新北市○○區○○路○○○號4樓晉楙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於91年12月25日變更地址至新北市○○區○○街○○號;被告並於92年間,擔任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之3洵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又自92年5月間起至93年底為止,擔任新北市○○區○○街○○號雙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上述三間公司,以下分別簡稱為晉楙公司、洵城建設公司、雙億公司)。被告身為上述三間公司在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各該公司會計帳目等業務之處理,均應據實編製相關憑證及文書,使國家機關得以正確核課稅捐,但被告卻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概括犯意,有下列行為:㈠被告擔任晉楙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行使後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1年4月間起至92年6月間為止,在晉楙公司對附表一所示碁太營造有限公司等均無表列銷貨事實之情形下,故意填製表列不實銷售內容之統一發票,交付各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再由各該公司就其中附表二所示之部分,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共3,110,541元,相關之時間、次數、內容、金額、逃漏稅額等事項,詳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㈡被告擔任晉楙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因前述銷貨金額龐大,為平衡收支差距,遂承前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同一時段,明知晉懋公司與附表三所示深深科技有限公司等亦無實際交易,仍收受附表三所示各該公司所填製之不實銷售內容之統一發票,充作晉楙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機關行使,以扣抵晉懋公司之銷項金額,相關之次數、內容、金額、所涉稅額等事項,均如附表三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㈢被告擔任洵城建設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明知朱錦輝並未在該公司任職,卻基於同前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於93年初,製作朱錦輝於92年度在洵城公司領取36萬元薪資之不實扣繳憑單,足生損害於朱錦輝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㈣被告擔任雙億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承前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行使後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2年6月間起至93年6月間為止,在雙億公司對附表四所示昇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均無銷貨事實之情形下,填製不實銷售內容之統一發票,交付各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再由各該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共5,095,919元,相關之時間、次數、內容、金額、逃漏稅額等事項,詳如附表四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下稱前案),被告所涉前案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業經本院於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訴更㈠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40,000元,減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70,000元確定等情,此有本院100年度訴更㈠字第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經核前案業經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㈢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相同,而前案犯罪事實㈣部分,認定之犯罪時間為92年6月至93年6月,本案起訴之犯罪時間則為90年4月至93年4月間,2案之犯罪時間緊接且有部分重疊,2案之犯罪手段均相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供稱其自90年1月至93年6月間為雙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對於本件起訴及併案部分均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訴字第66號卷第64頁),足認被告就前案犯罪事實㈢㈣部分與本案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前案與本案應論以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連續犯一罪,被告所涉之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則為牽連犯關係,為在法律上同一案件。依照首開說明,同一案件之前案既已判決確定,本案被告被訴之犯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附表甲: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張數│銷售額│營業稅額│├──┼──────┼────┼────────┼──────┤│1│昇洋公司│12│4362,510元│218,127元│├──┼──────┼────┼────────┼──────┤│2│通泰公司│15│8683,680元│434,184元│├──┼──────┼────┼────────┼──────┤│3│汰宇公司│3│870,000元│43,500元│├──┼──────┼────┼────────┼──────┤│4│洵城公司│16│2,2020,860元│虛設行號│├──┼──────┼────┼────────┼──────┤│5│汎德公司│2│80,135元│47,000元│├──┼──────┼────┼────────┼──────┤│6│仕德公司│4│386,260元│19,313元│├──┼──────┼────┼────────┼──────┤│7│聯沂公司│2│1016,100元│虛設行號│├──┼──────┼────┼────────┼──────┤│8│誠益公司│1│620,071元│31,004元│├──┼──────┼────┼────────┼──────┤│9│聖得福公司│3│800,110元│46,000元│├──┼──────┼────┼────────┼──────┤│10│群祥公司│35│20,180,650元│1,009,033元│├──┼──────┼────┼────────┼──────┤│11│羅米公司│8│3,636,400元│181,820元│├──┼──────┼────┼────────┼──────┤│12│洛亞敏公司│12│4,303,865元│虛設行號│├──┼──────┼────┼────────┼──────┤│13│碩良公司│19│31,645,490元│1,582,279元│├──┼──────┼────┼────────┼──────┤│14│聯米公司│1│264,000元│13,200元│├──┼──────┼────┼────────┼──────┤│15│精國公司│20│4,292,091元│214,606元│├──┼──────┼────┼────────┼──────┤│16│國屹公司│8│334,600元│16,730元│├──┼──────┼────┼────────┼──────┤│17│毅璟公司│4│603,880元│30,194元│├──┼──────┼────┼────────┼──────┤│18│金翔鶴公司│11│4,054,585│202,729元│├──┼──────┼────┼────────┼──────┤│19│益誠工程行│12│1,553,400元│77,671元│├──┼──────┼────┼────────┼──────┤│20│晉楙公司│1│20,000元│虛設行號│├──┼──────┼────┼────────┼──────┤│21│億東公司│4│295,237元│14,763元│├──┼──────┼────┼────────┼──────┤│22│羅福公司│8│4,600,000元│230,000元│├──┼──────┼────┼────────┼──────┤│23│偉全公司│1│240,665元│12,033元│├──┼──────┼────┼────────┼──────┤│24│繼正公司│2│220,000元│11,000元│├──┼──────┼────┼────────┼──────┤│25│一茶一坐公司│7│12,000,000元│600,000元│├──┼──────┼────┼────────┼──────┤│26│合勝發公司│23│18,002,902元│90,0149元│├──┼──────┼────┼────────┼──────┤│27│堃瑜公司│2│1,008,000元│50,400元│├──┼──────┼────┼────────┼──────┤│28│儷鑫公司│4│3,036,400元│151,820元│├──┼──────┼────┼────────┼──────┤│合計││240│149,851,891元│6,124,568元│└──┴──────┴────┴────────┴──────┘附表乙: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銷項稅額│├──┼──────┼────┼─────┼──────┼──────┤│1│通泰公司│91年6月│MY00000000│744,000元│37,200元│├──┼──────┼────┼─────┼──────┼──────┤│2│洵城公司│91年6月│MY00000000│1190,000元│59,500元│││├────┼─────┼──────┼──────┤│││91年6月│MY00000000│961,000元│48,050元│││├────┼─────┼──────┼──────┤│││91年6月│MY00000000│1,690,000元│84,500元│││├────┼─────┼──────┼──────┤│││91年6月│MY00000000│1,330,000元│66,500元│││├────┼─────┼──────┼──────┤│││91年6月│MY00000000│1,232,000元│61,600元│││├────┼─────┼──────┼──────┤│││91年6月│MY00000000│2,622,400元│131,120元│││├────┼─────┼──────┼──────┤│││91年6月│MY00000000│2,210,000元│11,500元│││├────┼─────┼──────┼──────┤│││91年6月│MY00000000│938,000元│46,900元│││├────┼─────┼──────┼──────┤│││91年6月│MY00000000│534,060元│26,703元│││├────┼─────┼──────┼──────┤│││91年6月│MY00000000│1,075,000元│53,750元│││├────┼─────┼──────┼──────┤│││91年6月│MY00000000│989,000元│49,450元│││├────┼─────┼──────┼──────┤│││91年6月│MY00000000│1,562,400元│78,120元│││├────┼─────┼──────┼──────┤│││91年6月│MY00000000│1,118,000元│55,900元│││├────┼─────┼──────┼──────┤│││91年6月│MY00000000│992,000元│49,600元│││├────┼─────┼──────┼──────┤│││91年6月│MY00000000│2,210,000元│11,500元│││├────┼─────┼──────┼──────┤│││91年6月│MY00000000│1,073,800元│53,690元│├──┼──────┼────┼─────┼──────┼──────┤│3│汎德公司│93年4月│YU00000000│600,015元│30,001元│││├────┼─────┼──────┼──────┤│││93年4月│YU00000000│200,120元│10,006元│├──┼──────┼────┼─────┼──────┼──────┤│4│仕德公司│92年10月│VU00000000│1,380,000元│6,900元│││├────┼─────┼──────┼──────┤│││92年10月│VU00000000│74,160元│3,708元│││├────┼─────┼──────┼──────┤│││92年10月│VU00000000│92,600元│4,630元│││├────┼─────┼──────┼──────┤│││92年10月│VU00000000│81,500元│4,075元│├──┼──────┼────┼─────┼──────┼──────┤│5│誠益公司│93年4月│YU00000000│620,071元│31,004元│├──┼──────┼────┼─────┼──────┼──────┤│6│聖得福公司│92年10月│VU00000000│100,110元│5,006元│││├────┼─────┼──────┼──────┤│││92年12月│WU00000000│196,300元│9,815元│││├────┼─────┼──────┼──────┤│││92年12月│WU00000000│503,700元│25,185元│├──┼──────┼────┼─────┼──────┼──────┤│7│洛亞敏公司│90年4月│FJ00000000│183,750元│9,188元│││├────┼─────┼──────┼──────┤│││90年4月│FJ00000000│464,155元│23,208元│││├────┼─────┼──────┼──────┤│││90年4月│FJ00000000│360,900元│18,045元│││├────┼─────┼──────┼──────┤│││90年4月│FJ00000000│357,500元│17,875元│││├────┼─────┼──────┼──────┤│││90年4月│FJ00000000│42萬9,660元│21,483元│││├────┼─────┼──────┼──────┤│││90年4月│FJ00000000│357,500元│17,875元│││├────┼─────┼──────┼──────┤│││90年4月│FJ00000000│450,000元│22,500元│││├────┼─────┼──────┼──────┤│││90年4月│FJ00000000│242,880元│12,144元│││├────┼─────┼──────┼──────┤│││90年4月│FJ00000000│450,000元│22,500元│││├────┼─────┼──────┼──────┤│││90年4月│FJ00000000│402,120元│20,106元│││├────┼─────┼──────┼──────┤│││90年4月│FJ00000000│203,280元│10,164元│││├────┼─────┼──────┼──────┤│││90年4月│FJ00000000│402,120元│20,106元│├──┼──────┼────┼─────┼──────┼──────┤│8│聯米公司│92年6月│TU00000000│264,000元│13,200元│├──┼──────┼────┼─────┼──────┼──────┤│9│精國公司│91年12月│LA00000000│714,286元│35,714元│││├────┼─────┼──────┼──────┤│││91年12月│LA00000000│428,571元│21,429元│││├────┼─────┼──────┼──────┤│││91年12月│QV00000000│240,000元│12,000元│││├────┼─────┼──────┼──────┤│││91年12月│QV00000000│600,000元│30,000元│││├────┼─────┼──────┼──────┤│││91年12月│QV00000000│584,800元│29,240元│││├────┼─────┼──────┼──────┤│││91年12月│QV00000000│280,000元│14,000元│├──┼──────┼────┼─────┼──────┼──────┤│10│國屹公司│92年6月│TU00000000│29,800元│1,490元│││├────┼─────┼──────┼──────┤│││92年6月│TU00000000│48,200元│2,410元│││├────┼─────┼──────┼──────┤│││92年6月│TU00000000│52,400元│2,620元│││├────┼─────┼──────┼──────┤│││92年6月│TU00000000│64,500元│3,225元│││├────┼─────┼──────┼──────┤│││92年6月│TU00000000│24,700元│1,235元│││├────┼─────┼──────┼──────┤│││92年6月│TU00000000│39,900元│1,995元│││├────┼─────┼──────┼──────┤│││92年6月│TU00000000│46,200元│2,310元│││├────┼─────┼──────┼──────┤│││92年6月│TU00000000│28,900元│1,445元│├──┼──────┼────┼─────┼──────┼──────┤│11│毅璟公司│92年10月│VU00000000│139,480元│6,974元│││├────┼─────┼──────┼──────┤│││92年10月│VU00000000│189,900元│9,495元│││├────┼─────┼──────┼──────┤│││92年10月│VU00000000│126,800元│6,340元│││├────┼─────┼──────┼──────┤│││92年10月│VU00000000│147,700元│7,385元│├──┼──────┼────┼─────┼──────┼──────┤│12│金翔鶴公司│91年11月│QV00000000│81,000元│4,050元│││├────┼─────┼──────┼──────┤│││91年11月│QV00000000│162,000元│8,100元│││├────┼─────┼──────┼──────┤│││91年11月│QV00000000│189,000元│9,450元│││├────┼─────┼──────┼──────┤│││91年11月│QV00000000│162,000元│8,100元│││├────┼─────┼──────┼──────┤│││91年11月│QV00000000│360,000元│18,000元│├──┼──────┼────┼─────┼──────┼──────┤│13│益誠工程行│91年12月│QV00000000│123,200元│6,160元│││├────┼─────┼──────┼──────┤│││91年12月│QV00000000│93,800元│4,690元│││├────┼─────┼──────┼──────┤│││91年12月│QV00000000│177,650元│8,883元│││├────┼─────┼──────┼──────┤│││91年12月│QV00000000│232,750元│11,638元│││├────┼─────┼──────┼──────┤│││91年12月│QV00000000│144,000元│7,200元│││├────┼─────┼──────┼──────┤│││91年12月│QV00000000│81,000元│4,050元│││├────┼─────┼──────┼──────┤│││91年12月│QV00000000│182,000元│9,100元│├──┼──────┼────┼─────┼──────┼──────┤│14│晉楙公司│92年6月│TU00000000│20,000元│1,000元│├──┼──────┼────┼─────┼──────┼──────┤│15│億東公司│93年4月│YU00000000│95,238元│4,762元│││├────┼─────┼──────┼──────┤│││93年4月│YU00000000│76,190元│3,810元│││├────┼─────┼──────┼──────┤│││93年4月│YU00000000│47,619元│2,381元│││├────┼─────┼──────┼──────┤│││93年4月│YU00000000│76,190元│3,810元│├──┼──────┼────┼─────┼──────┼──────┤│16│偉全公司│93年4月│YU00000000│246,650元│12,033元│├──┼──────┼────┼─────┼──────┼──────┤│17│繼正公司│92年12月│WU00000000│120,000元│6,000元│││├────┼─────┼──────┼──────┤│││93年2月│XU00000000│100,000元│5,000元│├──┼──────┼────┼─────┼──────┼──────┤│18│一茶一坐公司│91年12月│QV00000000│1360,000元│68,000元│││├────┼─────┼──────┼──────┤│││91年12月│QV00000000│2400,000元│120,000元│││├────┼─────┼──────┼──────┤│││91年12月│QV00000000│1600,000元│80,000元│││├────┼─────┼──────┼──────┤│││91年12月│QV00000000│2320,000元│116,000元│││├────┼─────┼──────┼──────┤│││91年12月│QV00000000│860,000元│43,000元│││├────┼─────┼──────┼──────┤│││91年12月│QV00000000│1480,000元│74,000元│││├────┼─────┼──────┼──────┤│││91年12月│QV00000000│1980,000元│99,000元│├──┼──────┴────┴─────┼──────┼──────┤│合計││4,7933,740元│2,396,6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