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名譽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三號上訴人 吳昭明 被上訴人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四年度上字第六二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時日,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不為補正,應不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吳惠郁法官蔡烱燉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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