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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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五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已將被告具保等候傳喚。
二、茲以被告經按址送達及拘提均未到庭,且本院傳喚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復未遵行,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