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進輝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庭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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