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景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0點0二三三公克、0點0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0233公克、0.0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查獲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233公克、0.01公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9年度毒保字第384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憑。再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