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告 周雅安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慧芳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107元。惟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價值為斷。而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6萬9,153元【計算式:土地(47.05×17,200×1/3)+建物99,400=369,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值為219萬9,742元【計算式:土地(27,867×46,900×127/100000)+建物539,900=2,199,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6萬8,89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443元,扣除已繳納20,107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表一(面積:平方公尺):
┌─┬────────────┬──┬──────┬─────┐│土│土地坐落│地號│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地├────────────┼──┼──────┼─────┤││桃園市○○區○○段│1032│47.05│3分之1│├─┼──┬─────────┴──┼──────┼─────┤│建│建號│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範圍││物├──┼────────────┼──────┼─────┤││92│桃園市○○區○○街○○巷68│總面積62.06│3分之1││││弄100號│一樓面積││││││31.03││││││二樓面積││││││31.03││└─┴──┴────────────┴──────┴─────┘附表二(面積:平方公尺):
┌─┬────────────┬──┬──────┬─────┐│土│土地坐落│地號│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地├────────────┼──┼──────┼─────┤││桃園市○○區○○段│851│27,867│100000分之││││││127│├─┼──┬─────────┴──┼──────┼─────┤│建│建號│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範圍││物├──┼────────────┼──────┼─────┤││8037│桃園市○○區○○○街508│總面積100.96│1分之1││││號11樓│附屬建物陽台││││││面積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