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18號
110年度聲字第3819號110年度聲字第3820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文鴻 選任辯護人 蔡承學 律師(法扶律師)(已解除委任)
劉世興 律師 葉庭瑜 律師被告 許哲宇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
張雅婷 律師被告 黃柏豪
戶籍址設臺南市○區○○路○號0000000000南區辦公處)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27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文鴻聲請意旨略以:我要聲請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並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許哲宇之選任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哲宇自警詢偵訊及本院調查、準備程序對犯行均坦承不諱,對共犯分工情節及己身涉案情節均交代清楚、犯後態度良好,被告許哲宇在本案中所居角色邊緣、地位甚微,本案相關物證已經扣押、鑑識,被告許哲宇雖於警詢時因緊張而否認犯行,然後於偵查時即悔悟自白,足認其有所悔悟、願接受法律制裁,爰聲請以10萬元具保,並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定期向指定派出所報到以停止羈押等語。
三、被告黃柏豪之選任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豪一時誤入歧途,對本案已深切反省,對刑罰也有坦然面對的決心,希望給予被告改過自新機會,被告黃柏豪會準時到庭,願以20萬元具保,並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停止羈押等語。
四、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查本案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諭知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起羈押三月在案。今雖被告3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然其等於甫到案時確實有諸多推諉、否認犯行之情形,直至遭羈押後,檢警蒐證亦逐步完備,被告3人才改以坦承之供述,另被告黃柏豪曾於108年間因涉嫌製造「喵喵」、「一粒眠」等毒品為檢警偵辦(後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420號認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該案中被告黃柏豪經合法傳喚而並未到庭,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綜此,足認被告3人面臨製造第三級毒品重罪,仍有逃避罪責刑罰之動機及逃亡之虞,再審酌本件製毒工廠規模、扣案毒品數量非微、所構成之潛在危害(案發地點放置許多對人體有害的毒性化學物質)等因素,衡酌比例原則,認為確保本案審理程序順利進行,於本案審理程序終結前,被告3人仍有羈押之必要,故上揭停止羈押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