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八號
原告丙○○○被告丁○○
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判決後,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丁○○贈與被告乙○○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行為應予撤銷;被告丁○○與被告乙○○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當庭所提出之民事追加起訴狀內追加被告並聲明請求判決:「被告丁○○、乙○○英共同給付原告十萬元」部分,於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判決中,雖已於判決理由內記載,但在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此部分標的,爰依原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