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景豐律師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九十一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查本件所犯非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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