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